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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訊(記者呂峰 通訊員趙寶倉 池清翠) “2011年至20竹北售屋13年,我院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從審查起訴到拿到判決平均需要150餘天,個別案件甚至拖一年多,分析原因,既有案件帶病移送審查起訴、退補次數多的因素,也有訴審溝通不暢通、對部分案件證據分歧較大的因素。”近日,河南省鶴壁市鶴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張聯社告訴記者。
  為打通職務犯罪案件訴訟梗阻,解決訴訟周期較長問題,今年2月,該院對近三年來提起公訴的職務犯罪案件在證據方面出現的問題、審判環節法官提出的證據鏈條缺陷、辯護人辯護意見等信息分類彙總,邀請該區法院刑事審判業務負責人,集體分析研判,提出解決方案。力爭使案件訴前做到證據體系完善,有效避免訴後查遺補缺。該院還推行案件主辦人證據負責制,案件主辦人對案件證據出現的問題,應負責解釋和補查,對案件跟蹤到底,直至拿到生效判決。這些mSATA措施為案件的快速及時審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礎。
  同時,該院與區法院會簽《關於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加強訴審協作工作的暫行規定》(下稱“暫行規定”),暢通訴審溝通渠道,推進職務犯罪案件快速辦理。暫行規定要求,檢察院受理的職務犯罪案件,在向法院移送起訴前7日內,向法院通報基本案情、定性、法律適用、被告人及辯護人意見等事宜microSD。在開庭審理前10日,法院向檢察院通報控辯雙方的主要意見和分歧、庭前會議召開的必要性等情況。在審判期間,法院向檢察院提出補送材料意見的,檢察院審查後,應在二日內補送。
  今年初,劉某利用職務之便,將所在醫院冬季取暖用煤21.28噸私自變賣,經鑒定價值1.4萬餘元。6月4日,劉某因涉嫌貪污罪被移送審查起訴。由於公訴人提前介入,熟悉證據威剛記憶體,僅用9天時間便將劉某起訴至該區法院。案件審理期間,訴審雙方加強協作,7月11日,劉某就被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二年。
  “今年職務犯罪案件從受理審查起訴到拿到判決,平均周期僅為73天,訴審判周期同比縮短70天,今年移送審查起訴案件15件19人全部起訴到法院,已拿到判決11件,職務犯罪案件訴訟已經駛上‘快速路’。”張聯社說。  (原標題:鋪就職務犯罪案件審理“快速路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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